株洲市业余团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11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群众文艺团队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等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文化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的文化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市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登记、注册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坚持社会效益为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旅广体局指导,市文化馆编制资金预算,按程序进行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公开。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与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坚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 重点用于扶持开展活动好、提供服务佳和社会影响大的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
  第六条  申报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常年坚持开展各类公益文化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文化题材和文艺作品的创作资助。
  (二)公益性文艺演出补贴。
  (三)对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奖补。
  (四)开展文旅志愿服务。
  (五)其他公共文化项目。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仅限于其中一种扶持方向,每次仅可选择一种类型进行资金申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监督,市文化馆具体实施。
  第十条  市文化馆每年开展一次文化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扶持资金申报的公告、收集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把关,进行形式审查,汇总申报评审结果,形式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审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化馆每年编制扶持文化类民间非营利组织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从市相关专项资金中单列。经审批汇总后的评审结果,在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按工作进度、程序进行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据实结算,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到支付手续齐全,票据合规,按照会计准则加强管理,严格会计核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在文化馆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上,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价还包括实地考核和书面审查两种方式。实地考核是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验实物、咨询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书面审查是指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公开
  第十五条  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要求,在市财政局及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网站上对项目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五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印发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