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30号

发布日期:2025-12-09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11MAEU11LT9R

法定代表人:钟小华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泰山路1309号工大青年街道3层301、302、303、304、305、306室

2025年10月27日20时08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王锦(18020021118)、毛炜勋(180200211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2.该场所共计有15个包厢,其中没有顾容正在消费。执法人员立即指出该场所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2.对现场拍摄检查照片和视频,现场检查于2025年10月27日20时50分结束。

2025年11月2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毛炜勋办理此案。

2025年11月3日,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华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了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EU11LT9R,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钟小华,经营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泰山路1309号工大青年街道3层301、302、303、304、305、306室,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小餐饮;游艺娱乐活动等。一般项目:台球活动等。

2、当事人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到当事人从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27日的营业数据,总营业额为3272.38元。有证据证明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3272.38元。

查明了当事人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份,株文综改字〔2025〕第000218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4张,其中包括执法人员调取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手机营业数据照片1张,证实当事人正在营业的现场取证情况以及其从10月1日开业至10月27日的经营事实和经营额;

2、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钟小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法定代表人钟小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属实。

4、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5、株洲市天元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关于查询《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函的回复》,证实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期间,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6、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211160031)复印件1份,证实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日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应当采取责令关闭方式予以取缔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经执法人员取证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手机中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27日的营业数据,该场所营业额为3272.38元。有证据证明株洲市乐狐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3272.38元。

3、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该场所已于2025年12月3日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30211160031),故不予取缔。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72.38元。

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株)文综罚告字〔2025〕F-3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柒拾贰元叁角捌分(¥3272.38)。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2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