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18号
发布日期:2025-10-31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11MAEEP5GD3Q
负责人:郭雪辉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江山路59号下方天元全民运动中心
2025年8月26日10时37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肖雄(18020021143)、蔡波(18020021105)、沈民(180200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铭宇全程陪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2、该泳池水面面积约400平方米,检查时泳池内有多名消费者在游泳且只有一名救生员在现场;3、该场所门口贴有游泳价目表,成人单次39.9元,儿童单次19.9元等价格信息;4、该场所前台电脑中有营业账目,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提取。执法人员立即指出该场所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3、拍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活动于2025年8月26日11时03分结束。
2025年9月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肖雄、蔡波办理此案。
2025年8月27日,受托人罗昌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了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8日,受托人罗昌再次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
2025年9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EEP5GD3Q,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负责人为郭雪辉,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江山路59号下方天元全民运动中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当事人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于2025年5月初开始对外营业。
2、经发函至株洲市天元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证实当事人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在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3、执法人员调取到当事人自2025年5月初至8月底的营业数据,其中5月份的营业数据为-868元;6月份的营业数据为3722元;7月份的营业数据为9932元;8月份的营业数据为1730元;该游泳场馆的营业额共计14516元(包含已退费部分)。有证据证明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所得为145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5〕第000040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5〕第000021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三张;
2、株文综改字[2025]00023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3、株洲泳之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栗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郭雪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罗昌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罗昌的询问笔录二份;
4、关于查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函一份、《关于查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回复》一份;
5、执法人员调取到当事人营业数据书证40张、违法所得计算明细4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具体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当事人经营游泳这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但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2、当事人在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截止调查终结之日仍未办理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故建议作出对其责令限期关闭,没收违法所得1451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株)文综罚告字〔2025〕F-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前);2、没收违法所得1451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0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