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23号
发布日期:2025-10-31信息来源:
当事人: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11MABTTHC710
法定代表人:王军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8号尚格广场3041-3069、3075-3086号商铺
2025年10月4日,接中共株洲市委宣传部转湖南省电影局交办线索,反映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1929森美电影公园在2025年10月3日5号厅13:45放映的《志愿军:浴血和平》涉嫌存在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
2025年10月9日15时10分至18时0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对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曹*在现场陪同检查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现场检查结果如下:1.该影院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BTTHC710)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株电证放字第2505号);2.影院使用的售票系统为中鑫汇科票务系统V3.3,检查时2号、4号、6号厅正在放映电影,前台售票系统显示的售票情况与影厅实际观众上座情况一致;3.执法人员到影院机房内查看影厅监控记录,发现2025年9月28日全天各影厅总观影人数为47人,2025年9月30日7号厅20:00《志愿军:浴血和平》观影人数为20人,2025年10月3日5号厅13:45《志愿军:浴血和平》观影人数为13人;4.现场负责人曹风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影院编码43023601),发现在该系统中,2025年9月28日人次为31人,2025年9月30日7号厅20:00《志愿军:浴血和平》为12人,2025年10月3日5号厅13:45《志愿军:浴血和平》为8人,与监控数据不一致;5.执法人员在影院机房办公电脑中调取了2025年10月3日票房交易订单详情表等数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2.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10月14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6日,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委托侯**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其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BTTHC710),办理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株电证放字第2505号),主要业务为电影放映。
2、当事人加盟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加盟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合同书》,使用的影院票务管理系统为[中鑫汇科票务系统V3.3]。
3、当事人以发放观影券兑换电影票的形式虚报瞒报销售收入,具体如下:2025年9月28日全天各影厅总观影人数为47人,上报专资办31人,16人未上报,未上报票房为16*30=480元;2025年9月30日7号厅20:00《志愿军:浴血和平》观影人数为20人,上报专资办12人,8人未上报,未上报票房为8*30=240元;2025年10月3日全天各影厅总观影人数为241人6705元,其中上报专资办135人共计3805元,未上报106人共计2900元(其中2025年10月3日5号厅13:45《志愿军:浴血和平》未上报5人共计150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3620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湖南省电影局交办截图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的来源。
2、《涉企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株文综检(勘)〔2025〕0001040号)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侯国强被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授权的委托事实。
5、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被委托人侯**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
6、《加盟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加盟北京九州中原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事实。
7、《合作补充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影院票务管理系统为[中鑫汇科票务系统]。
8、2025年9月28日影厅监控录像照片17张;2025年9月30日7号厅20:00《志愿军:浴血和平》监控录像照片3张;2025年10月3日5号厅13:45《志愿军:浴血和平》监控录像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
9、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售票系统后台照片7张;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专资办系统后台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售票系统为[中鑫汇科票务系统]以及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
10、2025年10月3日票房交易订单详情表1份,证明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事实。
11、北京九州森美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资产负债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
12、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集体讨论后,2025年10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20元;2.罚款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10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