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13号
发布日期:2025-09-10信息来源:
当事人:欧阳球平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码432524********4011
住址: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
2025年6月17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市“扫黄打非”办的转办线索后,对“兰***专营店”和“岚*专营店”开展了远程勘验。经勘验,网店内所有商品已下架,“兰***专营店”改名“岚***专营店”,平台备案的营业执照为“盘山县**图书零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EF*****F,法定代表人为肖**,注册日期为2025年3月27日。经向市邮政管理局协查,发现涉案中通快递包裹(单号78513198747946号)的寄件人为欧阳球平,并向我局并提供了其身份证照片。
2025年6月18日,荷塘公安部门通过综合分析,核实了转办线索中的“欧阳”与邮政管理局提供的寄件人欧阳球平就是同一人,肖**与欧阳球平系母子关系。
2025年6月19日,经快递员反馈,我局查获了一个欧阳球平的退货包裹(《一本.小学知识大盘点 数学》一套),同时获知欧阳球平的姐夫陈*曾帮助起发送过几次快递。执法人员到达快递驿站后拨通欧阳球平电话,当事人自称在长沙,随后避而不见也不接任何电话。经协查,发现陈*在荷塘区红旗广场**大厦***号开办了一家名为“荷塘区****中心”的打字复印店,执法人员随后赶赴打字复印店进行现场检查,但未发现违法线索。通过做思想工作,陈*称第2天带欧阳球平到我支队进行调查询问。
2025年6月20日,欧阳球平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了兰***专营店和兰***专营店销售出版物。
2025年6月20日,我局按程序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5年6月23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将截获的涉案出版物邮寄至湖南教育出版社进行版权认定。
2025年6月23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欧阳球平提供的线索向荷塘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发出协查函,协查侵权盗版出版物上游渠道商“正哥”的相关信息。
2025年6月23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已掌握的线索,通过株洲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向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请求协查欧阳球平的网店后台销售数据。
2025年6月26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邮寄送达的复函,经认定,涉案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5年8月4日,欧阳球平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2次询问调查,对第1次询问调查内容作了补充说明。
2025年8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欧阳球平,男,身份证号432524********4011。当事人通过联系网络上代办证照的网店,用其母亲肖**的身份证办理了盘山县**图书零售店的营业执照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费用为2200元。于2025年3月用盘山县**图书零售店的营业执照在“拼多多”上注册了“兰***专营店”与“兰***专营店”开始售卖图书,由于“兰***专营店”没有流量,后改名为“岚***专营店”。执法人员在快递点截获的涉案出版物《一本.小学知识大盘点 数学》一套,经出版社认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当事人表示对鉴定结果已知晓,对涉案侵权盗版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交代是在老乡微信群里认识了一个叫“正哥”的人,说能提供“一本”系列教辅的图书的货给他,并通过货拉拉直接送货上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打开手机上的“拼多多”APP,通过后台数据显示“兰辉书刊专营店”的销售额为969.12元,“岚*专营店”的销售额为5294.8元,共6263.92元。因当事人进货是按照图书的页数计算,且提供不了进货清单等证据,故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洲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株扫黄案举[2025]4号)1份,证实线索来源;
2、编号为株文综远勘字〔2025〕3号的《远程勘验笔录》(附远程勘验截图10张)。证实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远程勘验取证过程;
3、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查函3份,证实执法人员办案过程;
4、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5〕00006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关联人陈佳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实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5、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教育出版社分公司出具的认定书1份、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编号为2025-54的出版物协查函1份,证实涉案出版物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6、当事人欧阳球平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知晓了抽样取证的出版物认定结果,并对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机关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欧阳球平在网络平台上售卖图书,主观故意明显,影响恶劣。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出版物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集体讨论后,2025年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现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一本·小学知识大盘点 数学》1册;3.罚款人民币18791.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9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