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12号

发布日期:2025-09-08信息来源:

当事人:刘洋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码430424********6602

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

2025年5月20日,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案举[2025]273号)线索,举报微店店铺“***烊”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VOGUE KITE》,经北京市“扫黄打非”部门核查,该店铺经营人的微博名:****糖(附微博信息图片、IP登录地址与身份信息)。

2025年5月23日9时55分至10时25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省扫”提供的线索与荷塘区宣传部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室开展联合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刘洋正在屋内,经现场对刘洋进行询问,确定《VOGUE KITE》为刘洋所画,并承认在自己的微店内进行售卖。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涉案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5月26日,我局按程序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刘洋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5月26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涉案的《VOGUE KITE》印刷品送至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鉴定。

2025年7月30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机构邮寄送达的湘新出鉴〔2025〕085号鉴定书1份。经鉴定该画册具有图书类出版物特征,应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2025年8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刘洋,女,身份证号430424********6602,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常用手机号:132********,现住在株洲市**区**村*栋***室。2023年底在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一个ID号1********2的微店售卖自己的画作,平时也兼“米画师”APP平台的绘画工作。《VOGUE KITE》是刘洋画的一本画册,2024年8月至12月在“小红书”APP上联系到一家承接网络印刷业务的公司进行分批制作,制作完后删除了对方信息,店铺名也没有保留。刘洋总共制作了108套,以每套160元的价格在微店内售卖了100套,退货5套,共95套,画册的制作成本为每套129元(其中含印刷费95元、包装制作费8元、周边文创赠品26元)。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6000元,违法所得为2945元。经当事人供述,5套退货和未销售的8套都由快递员自行处理。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案举[2025]273号)1份,证实线索来源;

2.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5〕000060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编号为株文综抽字〔2025〕0000178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实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印刷品的抽样取证过程;

4.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书1份、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印刷品鉴定的函1份,证实送鉴的印刷品《VOGUEKITE》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机关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二)……”。

经集体讨论后,2025年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VOGUE KITE》1本;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45元;3.罚款人民币147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9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