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15号
发布日期:2025-09-08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3MAEFP5K972
法定代表人:郭龙飞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芦淞路62号
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的主播“**怡”(抖音号:3*********4)、“小**”(抖音号:9*********2)均系未成年人。2025年7月30日15时30分至16时5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芦淞路62号的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股东唐*赛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编号:430000121173),现场负责人表示公司主要业务是招募主播在抖音平台上进行娱乐直播。该公司共有线下直播间8个,检查时“305”直播间有1名主播正在直播,抖音账号为“**吖.”(抖音号:y*****1_),经核实,该主播名为袁**,系成年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打开其抖音管理员后台,查阅并调取了“浩瀚云起传媒”公会及其签约主播“**怡”(抖音号:3*********4)、“小**”(抖音号:9*********2)有关数据,发现该2名主播均已于2025年7月29日主动退会。经核实,“**怡”“小**”2名主播真实姓名分别为苏**(出生日期:2009年9月21日)、陈**(出生日期:2009年10月5日),与举报反映的一致,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当事人未与苏**、陈**签订线下协议,且无法提供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材料、交流记录。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2.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7月31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025年8月1日,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文*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其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8月4日,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对未成年人直播违规事件的情况说明及恳请从轻处罚的申请》。
2025年8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3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EFP5K972),2025年5月21日办理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编号430000121137),主要业务为招募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娱乐直播,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2、2025年7月,当事人未经未成年人苏**、陈**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组织其分别使用账号“**怡”(抖音号:3*********4)、“小**”(抖音号:9*********2)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表演。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验证,未发现当事人在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有本案相关行政处罚记录,此类违规属于首次。
3、截至2025年7月29日,未成年人苏**使用账号“**怡”(抖音号:3*********4)在抖音直播共获得音浪2635(折合人民币263.5元),陈**使用账号“小**”(抖音号:9*********2)在抖音直播共获得音浪3486(折合人民币348.6元)。根据约定,抖音平台分成50%、主播分成40%、公会分成10%,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3.5元+348.6元)*10%=61.21元。
4、经调查询问,未成年人苏**、陈**表示该直播经历未造成其身心健康损害。
5、经核实,未成年人主播苏**、陈**均已于2025年7月29日退出当事人所属“浩瀚云起传媒”抖音公会,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终止。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举报处理单》1份以及微信举报内容截图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的来源。
2、《涉企检查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株文综检(勘)〔2025〕0001025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文综改字〔2025〕0000007号)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未成年人苏**、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4、陈**使用的抖音账号“小**”(抖音号:9*********2)页面截图21张,证明当事人旗下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表演的事实。
5、陈**与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文、“啊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证明陈**与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网络表演经纪行为的事实。
6、苏**使用的抖音账号“**怡”(抖音号:3*********4)页面截图20张,证明当事人旗下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表演的事实。
7、苏**与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证明苏**与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网络表演经纪行为的事实。
8、未成年人苏**、陈**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组织未成年人苏**、陈**参与网络表演活动的事实。
9、当事人旗下抖音公会“浩瀚云起传媒”后台数据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与未成年主播之间的经纪关系。
10、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郭龙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11、《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文*被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的委托事实。
12、株洲市云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事实。
1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2张,证实当事人此类违规属于首次。
14、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
15、微信聊天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已支付未成年主播苏**、陈**直播收益。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机关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首次违法组织未成年人不足3人且未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8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1.21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9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