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5〕F-000005号
发布日期:2025-05-23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荣耀之战电竞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2MAE39KUH99
法定代表人:李耀峰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628号世贸广场一期B区7、8、9号栋3层(L3层)310-2号
2025年2月18日15时20分至15时5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聂晶(18020021117)、毛炜勋(18020021104) 、袁野(18020021125)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总共有70台电脑,有55名上网消费者正在计费上网,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庾杰是否办理了相关证件,庾杰说只办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办理,该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拍照取证;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4.对从事经营的电脑收费机壹台进行了扣押。
2025年2月24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毛炜勋、袁野办理本案。
2025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耀峰委托庾杰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庾杰承认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5〕000023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当事人正在营业的现场取证情况;
2.被委托人庾杰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E39KUH99)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庾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提前和被委托人庾杰提供的2月11日至2月18日经营明细记录2份,确认其从2月11日开业至2月18日的经营事实和经营额;
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荣耀之战电竞有限公司的回复函》,证实2025年2月11日至2月18日期间,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被委托人庾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属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的规定,该场所已于2025年3月6日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故不予取缔。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2月11日至2月18日经营明细记录,经核对后确认违法经营额为9403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项的从轻处罚基准:“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2025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403元,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收费机壹台,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