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4号
发布日期:2025-05-28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荷塘区红牛网络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2MA4LER329H
投资人:张宽彦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口公交大厦二楼
2025年04月10日15时25分至2025年04月10日16时0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聂晶(18020021117),毛炜勋(180200211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口公交大厦二楼202号的株洲市荷塘区红牛网络会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共有电脑客户端89台,其中29台正在上网计费。执法人员在29号电脑上发现有一名未成年人,当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3.拍照取证。
2025年4月11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聂晶、毛炜勋办理本案。
2025年4月11日,投资人张宽彦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张宽彦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5〕000120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情况;
2、投资人张宽彦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LER329H)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现场情况登记表1份,证实未成年人身份;
4、投资人张宽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属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当事人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四项的从轻处罚基准:“1年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3、经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当事人为1年内首次违法该规定。
2025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湘株)文综罚告字〔2025〕F-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肆元(¥4)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5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