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文综罚字〔2025〕F-6号
发布日期:2025-05-07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3MADG6REU6E
法定代表人:林新宇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新华西路1238号双银大厦2310号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4月18日15时41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廖志群(18020021119)、卢艺波(1802002112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新华西路1238号双银大厦2310的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正在营业,法定代表人林新宇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编号:430000120982),现场负责人表示公司主要业务是招募主播在抖音平台上进行娱乐直播,抖音公会名称为“勇腾文化娱乐”。公司共有线下直播间8个,检查时03、05、火·糖果屋等3个直播间有主播正使用手机在抖音进行网络表演,账号分别为“一**子”“吃****水”“**^”,经核实,账号“一**子”使用者为罗**(成年人),账号“吃****水”使用者为刘*(成年人),账号“**^”使用者为唐**(出生日期:2007年8月21日)为未成年人,当事人未与唐**签订线下协议,且无法提供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材料、交流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打开其抖音后台信息,查阅并调取了“勇腾文化娱乐”公会信息、主播列表、经营数据、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等信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等,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3.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2025年4月21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廖志群、卢艺波办理本案。
2025年4月21日,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宇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其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DG6REU6E),2025年1月13日办理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编号430000120982),主要业务为招募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娱乐直播,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2、2025年4月6日,当事人未经未成年人唐**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组织其使用账号“**^”(抖音号:5******1)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表演。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验证,未发现当事人在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有相关行政处罚记录,此次违规属于首次。
3、截至2025年4月18日,未成年人唐**使用账号“**^”(抖音号:5********1)在抖音直播共获得音浪2.8万(折合人民币2800元),根据协议约定,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按照15%分成,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00元*15%=420元。
4、未成年人唐**表示该直播经历未造成其身心健康损害。
5、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举报处理单》1份以及微信举报内容截图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的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株文综检(勘)〔2025〕0001014号)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3、《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1份以及未成年人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网络表演有关情况。
4、抖音页面截图15张,证明当事人旗下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表演的事实。
5、当事人旗下抖音公会“勇腾文化娱乐”后台数据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与主播之间的经纪关系以及违法所得。
6、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林新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7、株洲勇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事实。
8、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实当事人属于首次违规。
9、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
10、《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株文综检(勘)〔2025〕0001015号)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唐**的《经纪合作保底阶段收入结算比例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演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首次违法组织未成年人不足3人且未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5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