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5〕F-000004号
发布日期:2025-04-14信息来源:
当事人: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熊红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4MAE80YAY47
经营者:熊红星
住所: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响石广场瑞和购物中心一楼1号
2025年2月19日15时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黄松寿(18020021108)、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内还摆放有100台游戏游艺设备。2、该场所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3、该场所中有9台游戏设备贴有公安机关封条,其中“猎鹰”机型2台、“唱响好声音”机型4台、“魔界仙子”1台、“疯狂魔鬼城”2台,经扫码查询均为电子游戏机型。4、未发现该场所内有未成年人在消费娱乐。执法人员立即指出该场所的违规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责令其作出整改。同时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笔录;2、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3、拍摄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熊红星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活动于2025年2月19日15时50分结束。
2025年2月2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5年2月24日,经营者熊红星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了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4MAE80YAY47,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熊红星,经营地为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响石广场瑞和购物中心一楼1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游艺娱乐活动;食品销售。一般项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等。在该场所内摆放有100台游戏游艺设备,但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到当事人从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19日的营业数据,该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营业额为4368.52元。有证据证明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368.52元。
2025年4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5〕第000010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5〕第000029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六张;
2、株文综改字[2025]000233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3、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熊红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熊红星的询问笔录一份;
4、株洲市石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
5、执法人员调取到当事人前台电脑中营业数据截图一张;
6、当事人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一份、株洲铜锣湾广场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二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经执法人员调取到当事人前台电脑中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19日的营业数据,该游戏游艺服务场所营业额为4368.52元。有证据证明石峰区欢乐汇家庭娱乐中心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4368.52元。
3、当事人2025年2月初开业,目前因商场的整体消防验收正在进行,住建部门正在手续办理中等原因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368.52元。
2025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68.5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4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