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123号

发布日期:2024-12-23信息来源:

当事人:芦淞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周海军)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3MA4LQCQR4U

经营者:周海军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华国际商业城Young范Mall商场3层L3002—L3025号

2024年12月6日16时33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锦(18020021118)、聂晶(180200211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芦淞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内还摆放有90台游戏游艺设备正在营业中。2、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3、该场所中有1台美食嘉年华的游戏机含有退币功能。执法人员立即指出该场所的违规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同时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笔录;2、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3、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拍摄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店长肖行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活动于2024年12月6日17时15分结束。

2024年12月1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4年12月9日,被委托人刘前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了芦淞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芦淞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QCQR4U,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海军,经营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338号汉化国际商业城YOUNG范MALL商场3层L3002-L3025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游戏、游艺;冷热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等。该场所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在该场所内摆放有90台游戏游艺设备。

2、当事人场所内一台名为美食嘉年华的游戏机游戏游艺设备(具有退币功能)从2024年12月3日才到店摆放,才运营2天,因生意淡薄还没玩家参与游戏,故认定没有违法所得。

2024年12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芦淞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场所内摆放有退币功能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参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系提供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同时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4〕第000009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4〕第000029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1张、株文综改字[2024]000217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芦淞区城市英雄电玩俱乐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经营者周海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被委托人刘前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授权委托书一份、刘前的询问笔录一份;

4、被委托人刘前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一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场所内摆放有退币功能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参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系提供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同时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2024年12月16日,本案经集体讨论后认为:考虑到当事人新进机器,没有违法所得,在发现机器有问题后,能够立马主动拆除机器消除影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故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4年12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12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2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