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118号

发布日期:2024-12-26信息来源:

当事人:天元区青岚电竞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11MA4RMMAJ8T

经营者:丁奇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279号文艺复兴524、525、526、527、528、726、727号

2024年11月23日17时00分至2024年11月23日17时3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毛炜勋(18020021104)、袁野(18020021125)、聂晶(1802002111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元区青岚电竞酒店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总共有16间电竞房,其中5间入住。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酒店未成年人入住登记本有未成年人2人的入住信息,分别为2024年7月28日的701房和2024年8月24日的505房。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或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拍照取证;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11月25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电竞酒店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毛炜勋、袁野办理本案。

2024年11月26日,经营者丁奇委托王溪楚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王溪楚承认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11月23日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2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情况;

2、被委托人王溪楚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RMMAJ8T)复印件1份、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经营者丁奇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王溪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未成年人入住登记页复印件2份,证实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的行为中未成年人身份;

4、被委托人王溪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的行为属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规定,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或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第四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专业电竞酒店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情形,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每间房每晚价格为238元,两名未成年人各入住一晚,故违法所得为476元。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1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陆元(¥476)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2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