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73号

发布日期:2024-12-27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R5J7028

法定代表人:刘泽平

住所: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府华庭4栋105、106、205、206号

2024年9月20日,我局收到高等教育出版社投诉,称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株洲师专)的学生报名参加湖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湖南师大)自考本科学习所使用该社的教材涉嫌侵权。当日下午,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即前往株洲师专(云龙校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一湖南师大自考本科报名点,未见工作人员。经过向学生了解,得知周末在株洲师专(红旗校区)有自考本科的集中授课。

21日上午,执法人员赶往株洲师专(红旗校区),发现有一班级正在上课。课后执法人员对学生所使用的教材进行了检查,向四名学生了解了教材的来历以及使用情况,同时获取了该班级的学生签到表。现场负责人李杰向执法人员介绍了培训班的相关情况,得知该培训班由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教育)组织。随后执法人员与李杰前往株洲师专(云龙校区)的湖南师大自考本科报名点进行检查,海博教育法定代表人刘泽平在场。刘泽平向执法人员介绍了该公司的运营模式,株洲师专的新生入校后,即可报名参加湖南师大继续教育学院自考本科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毕业时可以同时获得师专的大专毕业证书和湖南师大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报名学生需缴纳每学年2600元的学费和500的教材费,海博教育在株洲师专推介招生,并组织学生参加周末的培训班。刘泽平称教材费是湖南未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为教育)收取,教材也是未为教育发放。执法人员现场获取了海博教育的营业执照,6本疑似侵权的自考本科教辅资料,并从电脑里提取了2404报考批的学生花名册及对应报考专业。现场还发现有教材资料费收款收据(盖湖南雨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张、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款收据(湖南师范大学自考助学点公章)2张。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证据予以抽样取证,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摄录像取证。

9月23日,我局按程序审核后批准立案,并指定由徐博文、周淼办理本案。

同日,原未为教育法定代表人周卓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详细说明了其与海博教育及人刘泽平之间的关系,对提供自考本科教材的情况进行了确认。为印证周卓的陈述,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海博教育的校外办公地点进行核查,负责人李杰再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从学生手上收回的《课程与教育论》等7本教材。

9月25日,我局将涉案的11本出版物送至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鉴定。10月10日至11月6日,陆续收到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机构出具的湘新出鉴〔2024〕187号、湘新出鉴〔2024〕210号鉴定书2份、关于出版物鉴定情况的说明1份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报告2份。

为理清案件事实,9月25日-10月12日,先后对刘泽平、周卓进行5次调查询问,获取了进货清单、交费清单、教材发放花名册等证据,并对李彤等3名学生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持有《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登记证》,主要从事湖南师大自考本科助学业务,法定代表人刘泽平。海博教育驻点株洲师专,向学生推介自考本科学历教育并招生培训。学生学习所使用的自考本科教材,名义上是未为教育所提供,但经过调查发现,学生缴纳的教材费均未入未为教育公司账户,未为教育也未向学生出具缴款的发票,教材费均由周卓个人账户收取。未为教育公司存续期间(2022年9月-2024年8月)无任何往来账目,且于2024年8月24日简易注销。周卓本人除了是原未来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外,同时也是海博教育公司的董事。每名学生收取500元的教材费,远远高于实际使用教材的码洋,根据刘泽平及周卓陈述,这500元除了课程教材,还包括自编学习资料工本费,送考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很显然这并非未为教育公司普通图书销售行为。周卓个人账户收取教材费,采购图书,发放教材,均是按照海博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平的指令执行,周卓仅是经手人。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泽平才是学生教材发放的实际责任人。另查明,2023年11月2日,周卓根据教材资料费交费名单人数(汉语言文学8人、学前教育12人、小学教育102人,三个专业共122人),向长沙市定王台某书商(线索已移交属地)采购《学前教育研究方法》《中小学教育管理》《比较教育》《幼儿园组织与管理》《幼儿园课程》《儿童发展理论》《中国古代文学史(一)》《外国文学史(2023年版)》《中外教育简史》《中国现代文学名家研究》《课程与教学论》11种图书共计486册,总码洋20334.6元,实际现金付款6393.4元,折扣率约为30%。经鉴定除《课程与教学论》外,其余10种384册均为侵权复制品。2023年11月实际向2404报考批中122名学生发放教材480册,其中378册为侵权复制品。其虽收取每生500元的教材费,因包含其他相关的服务费,且一般教材不会超过码洋溢价发行,故涉案侵权复制品宜按照码洋予以计算。据此,海博教育向学生收取教材费并发放教材,按照实际购入侵权复制品的成本计算,获利高达200%以上,明显不同于一般学校的教材代购或征订,属于典型的发行行为。经核算,当事人发行侵权教材的违法经营额为16210.2元,违法所得为11476.8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3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2024年9月21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编号为株文综抽字〔2024〕000016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实2024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出版物及证据的抽样取证过程;

3、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刘泽平提供的2404批自考本科考试计划1份、2404批自考本科学生花名册1份,证实①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4、编号为株文综抽字〔2024〕0000162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实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出版物的抽样取证过程;

5、周卓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周卓提供的委托合同1份、进货清单照片1张、2404批自考本科交费名单1份、2404批自考本科进书统计表1份、领书名单3份,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电脑截屏2张(2024年11月25日补充),证实①原湖南未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卓,实际控制人为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泽平、②教材购进及发放情况(共采购486本、实发480本)、③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6210.2元、违法所得为11476.8元、④湖南未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 日注销;

6、刘泽平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1份、湖南未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材资料费收款收据照片5张,证实①刘泽平为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湖南未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②周卓是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董事之一;

7、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书,证实涉案的8种涉案图书均为侵犯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物。

9、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编号为湘新出鉴〔2024〕187号、210号的鉴定书各1份及关于出版物鉴定情况的说明,证实涉案的10种图书(含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已认定的8种侵犯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为盗印出版单位同名图书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认定上述非法出版物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刘泽平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刘泽平予以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株洲市海博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实施普通高校自考本科助学培训活动中,实际收取的教材费大幅超出购入教材的成本,应认定为出版物的发行行为。其主动购入侵权教材并向学生发放,主观故意明显。同时,其在高校内向在校学生发行侵权教材,影响恶劣。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出版物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7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476.8元;3、没收侵权出版物378本;4、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2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