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84号

发布日期:2024-11-28信息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当事人:北京乐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人:董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M95LD3Y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长江北路18号三湘大厦2105室
  2024年10月17日9时15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蔡波(18020021105)、沈民(180200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北京乐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开门营业,公司负责人董丽在现场配合检查,董丽称,公司游客主要是通过百度、头条和抖音等平台推广招徕,四川线路做的比较多,在游客支付定金后,再将游客信息提供给相应的地接社,由地接社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公司作为供应商从中赚取差价。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办公区检查时,发现2024年9月7日-11日“九寨沟”线路旅游花名册,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上述行程12名游客的收费凭证和地接社确认件,董丽表示,因公司未妥善保存已遗失。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取证,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检查于10时30分结束。
  2024年10月23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北京乐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调查,并指定蔡波、沈民办理本案。
  2024年10月23日,负责人董丽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北京乐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M95LD3Y,在公司查处的2024年9月7日-11日“九寨沟”线路旅游花名册收费凭证和地接社确认等资料,因保存不当已遗失;公司在该四川线路所赚取的旅游差价,由于多个电商平台广告推广投入费用较高,公司总体处于亏损状态,无非法收入。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负责人董丽签字确认的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38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游客花名册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执法人员检查获取证据的过程;
  2.董丽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实北京乐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的事实。
  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负责人为董丽。
  4.负责人董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身份。
  5.负责人董丽提供行程单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4年9月7日-11日当事人组织“九寨沟”线路旅游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8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