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104号
发布日期:2024-11-25信息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年华娱乐城(罗建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3MA4NAWPM6L
经营者:罗建忠
住所:市人民中路五交化大楼37号
2024年11月13日16时31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锦(18020021118)、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年华娱乐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有证经营;2、该场所共计15个包厢,检查时有1个包厢有顾客在消费;3、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营业日志本发现2024年9月份起数据缺失。执法人员立即指出当事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2、拍摄现场照片;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于2024年11月13日16时53分结束。
2024年11月14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4年 11月14日,经营者罗建忠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年华娱乐城的违法事实。
2024年 11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年华娱乐城在2024年11月13日执法检查时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违法事实。同时当事人已于2014年11月14日及时进行了整改,补齐了缺失的营业日志数据。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4〕第000008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调通字〔2024〕第000028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株文综改字[2024]00023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年华娱乐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实株洲市芦淞区金色年华娱乐城的主体资格;
3、经营者罗建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
4、经营者罗建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事实;
5、整改照片三张,证实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一张,证实当事人无同类型行政处罚前科。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系初次被查处,且自愿作出整改,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编码第21项“首次被查处的从轻处罚情形”。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1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1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