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101号

发布日期:2024-11-22信息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当事人:湖南九游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QQJD71A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路39号银天广
  场1015室
  2024年11月11日15时35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蔡波(18020021105)、沈民(180200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湖南九游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开门营业,公司经理汪谊在现场配合检查,汪谊称,公司主要从事线上旅游活动,游客都是通过百度、头条和抖音等平台推广招徕,四川线路做的比较多,游客确定行程并支付定金,经游客同意,公司将其转交给地接社,由地接社与其签定包价游合同,公司作为供应商从中赚取差价。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计调办公电脑检查时,发现九旅之旅确认件,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游客确认件的“收费凭证”与“中旅金盾分社”地接社结算台账等资料,汪谊表示,因公司业务繁忙,相应的文件、资料已遗失,无法提供;当事人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检查于16时50分结束。
  2024年11月12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湖南九游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指定蔡波、沈民办理本案。
  2024年11月12日,被委托人汪谊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湖南九游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QQJD7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N-100748。汪谊提供的九旅之旅确认件,因当事人未妥善保存,游客的“收费凭证”与“中旅金盾分社”地接社结算台账等资料已遗失,两名游客的旅游团费全部用于成本支出,公司无违法所得。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经理汪谊签字确认的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38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九游之旅确认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执法人员检查获取证据的过程;
  2.被委托人汪谊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实湖南九游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的事实。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队人汪召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汪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汪召与被委托人汪谊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委托权限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核查;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1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