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61号

发布日期:2024-10-12信息来源:

  当事人: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人:彭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Q64L79L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1315号
  2024年8月28日15时3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蔡波(18020021105)、沈民(180200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开门营业,公司负责人彭志强在现场配合检查,彭志强称,公司主要从事线上旅游活动,招徕的游客在支付定金后,经游客同意,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包价合约,分公司作为供应商从中赚取差价。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办公区域检查时,发现一张名叫“赵昌成”的导游证(证号:XZR61177R),执法人员用手机扫描导游证实体卡上的二维码,未显示该人员的电子导游证信息,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说明该导游证真伪实情,彭志强表示,公司成立时间短,因业务需要,公司伪造了一张导游证,但该张假导游证还未启用过。当事人伪造、变造导游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检查于16时30分结束。
  2024年9月2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调查,并指定蔡波、沈民办理本案。
  2024年9月3日,被委托人颜鑫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查明,经查明,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Q64L79L,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HUN-303486-ZZY-FS0010。在该公司查处的一张名叫“赵昌成”的导游证(证号:XZR61177R),因其业务需要,私下伪造了一张假导游证,但该张假导游证还未启用过,无违法所得。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现场负责人彭志强签字确认的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37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假导游证(证号:XZR61177R)打印件1张,现场检查照片1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执法人员检查获取证据的过程;
  2、被委托人颜鑫旺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实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伪造、变造导游证的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
  4、彭丽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彭丽平作为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有效。
  5、现场负责人彭志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彭志强合法身份。
  6、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颜鑫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颜鑫旺作为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被委托人授权事项属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伪造、变造导游证,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禁止伪造、变造导游证)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导游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伪造的导游证未启用过,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4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