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59号
发布日期:2024-10-12信息来源:
当事人: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人:彭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Q64L79L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1315号
2024年8月15日9时5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蔡波(18020021105)、沈民(180200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分公司正开门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Q64L79L,分公司负责人彭志强在现场配合检查,彭志强称,分公司主要从事线上旅游,游客是通过百度、头条和抖音等平台推广招徕,四川线路做的比较多,招徕的游客在支付定金后,经游客同意,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包价合约,公司作为供应商从中赚取差价。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计调办公电脑检查时,发现分公司与四川地接泰达合作的游客行程单,执法人员要求分公司出示与之相关的收费凭证和游客身份信息,负责人表示因近期员工更换频繁,相应的文件、资料已遗失,无法提供。当事人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检查于11时30分结束。
2024年8月19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调查,并指定蔡波、沈民办理本案。
2024年8月21日,被委托人颜鑫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4年9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DQ64L79L,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HUN-303486-ZZY-FS0010。颜鑫旺提供的段双敬7月25日九黄都熊之旅收费凭证,以及与地接社的结算台账,因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已遗失。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公司现场负责人彭志强签字确认的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37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段双敬7月25日九黄都熊之旅行程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执法人员检查获取证据的过程;
2、被委托人颜鑫旺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实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的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
4、彭丽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彭丽平作为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有效。
5、现场负责人彭志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彭志强合法身份。
6、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颜鑫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颜鑫旺作为湖南圣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被委托人授权事项属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少于两年,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5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