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65号
发布日期:2024-10-25信息来源:执法监督科
当事人:株洲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1430204MABX54PP9T
住所:株洲市石峰区铜锣湾街道清水路419号火炬工程公司综合楼V233房
2024年6月24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株洲市长热线交办单(事件编号030020240615000200)线索,称其在株洲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网店(桓星图书专营店)购买的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
2024年6月24日11时许,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与举报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称桓星图书专营店所售书籍《漫画变通思维》是盗版书,对其公司发行正版图书造成了负面影响,并提供了商品链接和图片。当日17:24,文化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龙震(18020021111)在株洲市天元区天伦东路138号文化执法支队209办公室,使用华为NOVA12手机进行远程勘验:从手机上点击举报人提供的商品链接,直接进入到拼多多网店桓星图书专营店。进入店铺后查看备案信息,该网店公示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名称为“株洲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桓。随后执法人员以消费者“周**”身份在网店内挑选了被举报的《漫画变通思维》的图书橱窗(显示已拼1361件)进行交易操作,商品“漫画变通思维【抖音同款】”显示交易价格为14.80元,在支付14.8元后平台显示“拼单成功,待发货”,继续查询订单信息,显示“订单编号:240625-439882934433572;下单时间:2024-06-25 17:28:07;拼单时间:2024-06-25 17:28:44”。2024年6月25日17:33分远程勘验结束。
2024年06月27日16时0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文(18020021103)、周淼(18020021112)、龙震(180200211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地址的经营负责人吴智宇调查询问关于株洲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该负责人称这个地址是负责经营物业管理和对外招租,但从未与株洲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从未见过该公司,也不知道怎么会注册在这个地址。同时在现场的还有一位在该地址租房从事汽车维修厂的经营者袁某,对吴智宇所述事实作证。现场检查于2024年06月27日16时28分结束。
2024年7月9日,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龙震(18020021111)收到桓星图书专营店发出的图书《漫画变通思维》。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天伦东路138号文化执法支队209办公室,使用华为NOVA12手机进行远程勘验:打开“拼多多”APP软件进入桓星图书专营店,通过“我的订单”进入订单查询页面查看订单编号240625-439882934433572的物流信息,该物流信息显示商品快递包裹于2024年6月26日15时19分由“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发出,2024年6月28日晚21时15分商品到达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东环新城由兰兰粮油店签收。执法人员对商品物流信息进行截图,对快递单号、商品《漫画变通思维》实物进行拍照。2024年7月9日17:21分勘验结束。
2024年7月9日,按程序审核后批准立案,并指定由周淼、徐博文办理。
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将拼多多网店“桓星图书专营店”购买的出版物送至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鉴定。
2024年7月25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石峰区新闻出版局了解调查关于株洲市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情况,在出示协查函后,该局工作人员王琴、兰沙江介绍了基本情况并出示了当时的申请办证资料。而后于11时30分,执法人员与该局工作人员一同出发至申请办证地址“鲁班城招商中心”进行现场查验,发现改地址大门已上锁,无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迹象。现场检查于11时52分结束。
2024年9月19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邮寄送达的关于出版物鉴定情况的说明,经鉴定为正规出版物。
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刘书桓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支队接受询问调查,对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做了说明,承认了存在违规的事实,并签署了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电子送达。
现已查明,株洲市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BX54PP9T)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发株石字第4302030032号)。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拼多多网店“桓星图书专营店”抽样取证的《漫画变通思维》(吉林文史出版社)1册出版物,经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判定为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出版物。经调查,株洲市桓星书籍贸易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刘书桓个人问题将公司进行搬迁,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但当事人是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主动配合并及时改正。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株文综远勘字〔2024〕3号的《远程勘验笔录》(附远勘截图12张、编号为株文综远勘字〔2024〕3-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附远勘截图3张、实物照片3张)1份。①证实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拼多多网店“桓星图书专营店”抽样取证的《漫画变通思维》(吉林文史出版社)1册出版物,②证实消费者可在网店“子语书籍专营店”购买图书属实,收到的图书实际发货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爱民道;
2、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18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实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过程。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33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过程。
3、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出具的《关于出版物鉴定情况的说明》1份,证实从网店“桓星图书专营店”抽样的1册出版物为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出版物。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BX54PP9T),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发株石字第4302030032号)、刘书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5、当事人刘书桓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对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6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0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