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48号

发布日期:2024-10-15信息来源:

  当事人:石峰区一狼体育游泳馆(经营者:曾祥)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4MABR72Y60Q
  经营者:曾祥
  住  所: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时代大道碧桂园麓府小区内
  2024年7月21日15时08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曼(18020021120)、陈俊懿(18020021113)、唐齐成(1802002113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时代大道碧桂园麓府小区内的石峰区一狼体育游泳馆(经营者:曾祥)进行现场检查,场所负责人曾建刚在现场陪同检查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检查结果如下:1、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未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2、检查时,泳池内有多名消费者正在游泳,但无持证救助人员在现场。3.在前台有价格收费表,记载了票卡种类和价格。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拍摄了现场照片,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场所负责人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检查于2024年7月21日15时40分结束。
  2024年7月22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株洲市石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开具《关于查询的函》。2024年7月23日,株洲市石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做出了《关于查询的函的回复》。
  2024年7月26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并指定由陈俊懿、唐齐成办理本案。
  2024年8月20日,石峰区一狼体育游泳馆经营者曾祥委托曾建刚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并提供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打印件。
  2024年8月22日,调查终结。经查: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具体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2024年7月5日,石峰区一狼体育游泳馆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营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石峰区一狼体育游泳馆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3020020240001)。在违法所得中,10次卡、20次卡和30次卡因无法确定消费者游泳次数,无法统计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单次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记录予以确定,共计131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第000141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5张,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改字〔2024〕00021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曾建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关于查询的函》一份、《关于查询的函的回复》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曾祥、曾建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其个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曾建刚作为石峰区一狼体育游泳馆被委托人的授权事实。
  6、当事人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10次卡样式图打印件一份、违法所得计算明细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7、《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一份、游泳救生员资格证打印件2份、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游泳)打印件1份。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对证据没有异议。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24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今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0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