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13号

发布日期:2024-09-29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
  经营者:黎子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30211MACE4P1K13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68号花好悦园18栋101-2号
  2024年3月27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株洲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株扫黄案举[2024]1号)线索。
  2024年3月27日15时3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徐博文(湘18020021131)对淘宝网店“小月半图书屋”进行远程勘验:该网店的主办单位是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经营者黎子绮,证照齐全有效,目前网店已下架所有商品,暂无其他线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需要现场调查并与当事人直接接触。
  2024年04月01日09时5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龙震(18020021111)、王文(18020021103)、徐博文(18020021131)到达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68号花好悦园18栋101-2号,对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经营者:黎子绮)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地址是居民楼内的私人住宅,敲门询问没有任何回应。执法人员立即拨打当事人手机号码并取得联系,询问得知当事人不在株洲,经交谈约定当日下午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04月01日10时05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4年4月1日,我局按程序审核后批准立案,并指定由徐博文、周淼办理。
  2024年4月1日下午,黎子绮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配偶吴俊毅在“淘宝”平台开设网络书店“小月半图书屋”一事供认不讳,但未提供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称其本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对销售违禁出版物一事也不知情,吴俊毅本人已被江苏徐州警方控制。
  2024年4月4日,我局发出协查函后,株洲市天元区新闻出版局提供了一套由当事人黎子绮向该局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对吴俊毅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通过其配偶黎子绮接触到可以通过在网上代找书籍赚取钱财的渠道和操作方法,2023年黎子绮申请开办网络书店“小月半图书屋”后由其负责日常经营,并详细描述了操作流程(销售链接没有注明销售的具体书名,实际销售的出版物电子文档名称与后台销售记录的名称有可能会不一致),但声称不记得是否销售过调查人员提到的四种违禁书籍。
  2024年4月15日,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我局提供了该案中已查明的关联人陆水军(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聘请的网店客服)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等部分信息。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黎子绮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当事人供认在申请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时提供的注册地址是虚假信息,实际是在其美的城小区的家庭住址从事网络发行出版物经营活动,陆水军是其聘请的客服人员,帮助其在网络上销售出版物PDF文档。
  2024年4月19日,我局获取临湘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提供的陆水军讯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供认从2023年10月起一直在吴俊毅和黎子绮两夫妻经营的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担任网店客服,并曾经出售过一本违禁书籍。
  2024年9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我局提供两份电子证据,显示警方从扣押的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电脑内提取了49种50份违禁出版物电子文档(其中两份为重复文件),其中有举报材料转送单(株扫黄案举[2024]1号)线索中提到的违禁出版物。
  现已查明,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经营者黎子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CE4P1K13,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68号花好悦园18栋101-2号为黎子绮提供的虚假信息,并以此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网络书店的经营者黎子绮,身份证号430223XXXXXXXX7461,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浅塘社区金轮津桥华府18栋1501号。2023年10月至案发之时,当事人黎子绮、吴俊毅、陆水军通过网络书店“小月半图书屋”发行的违禁出版物至少49种。因当事人之一吴俊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营用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且案情不宜公开,违禁出版物的发行数量、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统计。综上,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不予计算。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株文综远勘字〔2024〕M1号远程勘验笔录1份,证实淘宝网店“小月半图书屋”的线下主办单位是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经营者黎子绮,网点内所有商品均已下架,无其他线索。
  2、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①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
  3、当事人黎子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其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4、黎子绮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吴俊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①黎子绮注册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后与吴俊毅在“淘宝”平台开设网店“小月半图书屋”;②黎子绮在办理证照时提供的经营地址不是实际经营地址;③当事人在网店“小月半图书屋”经营项目是复制销售代找书籍的电子文档、但对销售过的违禁书籍的书名没有清楚的记忆,需要公安部门从其他渠道予以证实;④当事人聘请陆水军为网店客服协助出版物网络发行经营活动;
  5、株洲市天元区新闻出版局提供的审批资料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6、临湘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提供的对陆水军的讯问笔录1份,证实①陆水军受聘于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担任客服人员协助网店经营;②陆水军曾经在担任“小月半图书屋”客服期间销售过一本违禁英文书籍电子版;
  7、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电子证据光盘2张,证实株洲市天元区小月半图书屋的工作电脑内存储了49种50份违禁出版物电子文档(其中两份为重复文件),其中有举报材料转送单(株扫黄案举[2024]1号)线索中提到的违禁出版物。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违禁出版物的PDF文档或压缩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6项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对出版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9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二、《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