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62号
发布日期:2024-10-09信息来源:
当事人:明莉
身份证号码:********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幸福村17栋109号
根据群众反映:市规划展览馆前辅路上有“株洲山鹰户外”组织游客开展AA制旅游活动。
2024年8月25日6时4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杨小红(18020021109)、蔡波(18020021105)、沈民(180200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市规划展览馆前辅路两辆省际旅游包车(株洲—萍乡)进行检查,车牌号:湘B39669、湘B39666,共载客84人,该活动负责人明莉(身份证号码:********)在现场配合检查,明莉称,“株洲山鹰户外”采用旅游费用AA制,通过建微信群、微信公众号推介招徕游客。这次江西萍乡武功山爬山一日游,每人交费88元,购买了“保游网”户外运动意外险,没有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载客的两台旅游大巴是从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每台3500元,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明莉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文综改字〔2024〕0002351号。
2024年8月29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定蔡波、沈民办理本案。
2024年8月30日,株洲山鹰户外负责人明莉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4年9月2日,参加江西萍乡武功山一日游游客易剑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9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4年9月16日,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明莉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已查明,2024年8月25日“株洲山鹰户外”组织的江西萍乡武功山一日游,共有游客84人,每人交费88元,共计7392元,其中租车费每台车3500元(两台),保险176元,公共装备费150元(路标指示牌),两个司机就餐费66元,共7392元,出团费用全部用于成本支出,无违法所得。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明莉签字确认的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37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实执法人员检查获取证据的过程;
2、明莉电子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信息及主体资格;
3、明莉调查询问笔录1份,旅游名单1份,江西萍乡武功山一日游照片2张,租车合同1份,微信公众号宣传页1份,证实其从事旅行社业务。
4、游客易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明莉开展旅行社业务。
5、游客易剑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实其个人合法身份信息有效。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