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58号

发布日期:2024-09-05信息来源:市文旅广体局


  当事人: 株洲西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91430203MACT2WAW9C
  法定代表人:赵育
  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国际3栋1803号
  2024年8月14日9时50分至2024年8月14日11时05分,依据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卢艺波(18020021129)、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西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现场负责人郝某某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检查结果如下: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招募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娱乐直播,公会名称为“XX文化”,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公司共有13个直播间,检查时无人在直播间直播。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抖音后台有关数据并截图取证,发现其原签约抖音号“wiXXXX”在2024年8月1日有直播记录,获得音浪21个,但该账号已退出公会,无法调取直播回放,经调取抖音账号“wiXXXX”与“XX文化”签订的《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发现该账号所有人(合作协议中的乙方)为贺某某,为该公司运营,已于2024年8月2日离职。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向株洲西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运营贺某某调取抖音账号“wiXXXX”直播回放记录,发现该账号在2024年8月1日进行直播的主播为程某,2007年12月19日出生,为未成年人。
  2024年8月15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廖志群、卢艺波办理本案。
  2024年8月23日,株洲西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育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对其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活动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4年8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株洲西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并运营,主要业务为招募主播在抖音平台进行娱乐直播,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4〕34号)文件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缓冲期内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2、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未经未成年人程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组织其使用公司运营贺某某的抖音账号“wiXXXX”在抖音进行网络表演。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验证,未发现当事人在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有相关行政处罚记录,此次违规属于首次。
  3、2024年8月1日,未成年人程某使用抖音账号“wiXXXX”在抖音直播共获得21音浪,折合人民币2.1元,视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4、未成年人程某已于2024年8月6日离职,并表示该直播经历暂未造成其身心健康损害。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举字〔2024〕6001号的《举报处理单》1份及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未成年人程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在职证明1份,程某及其监护人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违规经营的事实。
  4、株洲西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赵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5、株洲西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活动的事实。
  6、抖音后台数据截图1份、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2份,证实当事人违规经营的事实。
  7、抖音账号“wiXXXX”有关信息截图1份、BOSS直聘截图1份,证实当事人违规经营的事实。
  8、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实当事人属于首次违规。
  9、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经过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都签字予以确认。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首次违法组织未成年人不足3人且未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8日前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或通过湖南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电子支付系统(扫描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9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