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56号

发布日期:2024-09-09信息来源:

  当事人:芦淞区赛奇游乐园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3MABURM6J5P
  经营者:周剑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山鹰购物广场中心店壹楼1-5号
  2024年7月3日17时16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锦(18020021118)、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芦淞区赛奇游乐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除其他游乐设施外,场所内还摆放有15台游戏游艺设备正在营业中。2、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3、该场所中有3台魔法海洋机型实物与扫码查询结果不一致;2台海王3觉醒实物与扫码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5台机型均具有退币功能。执法人员立即指出该场所的违规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同时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笔录;2、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3、拍摄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谢丽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活动于2024年7月3日17时40分结束。
  2024年7月9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4年7月5日,经营者周剑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了芦淞区赛奇游乐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芦淞区赛奇游乐园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BURM6J5P,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剑,经营地为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山鹰购物广场中心店壹楼1-5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游乐园服务;玩具销售,在该场所内摆放有15台游戏游艺设备,但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芦淞区赛奇游乐园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当事人场所内的游戏游艺设备从2024年5月初开始营业,经调取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日的电脑小票数据,该游戏游艺设备营业额为2400元。有证据证明芦淞区赛奇游乐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24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4〕第000041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4〕第0000263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三张;   
  2、株文综改字[2024]000222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3、芦淞区赛奇游乐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周剑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周剑的询问笔录一份;
  4、株洲市芦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的核查回复一份;
  5、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报表2张、相关票据154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相关书证材料证明芦淞区赛奇游乐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2400元。   
  2024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5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采取责令关闭方式予以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9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