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28号

发布日期:2024-09-10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云风文化教育书局
  经营者:胡云风(身份证430221XXXXXXXX35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30203MA4LP1M88E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区钟鼓岭书城第一层Z19号
  2024年06月05日09时3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龙震(18020021111)、王文(18020021103)、徐博文(18020021131)根据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上的线索,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市芦淞区云风文化教育书局进行检查,该店铺正在营业,在店铺显著位置悬挂着《营业执照》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检查时发现在店铺门口的待售书架上摆放有线索中提及的“金手指中考密卷·中考模拟卷物理”等2种教辅资料、《植物大战僵尸2·恐龙漫画·恐龙与沙海王城》等3种图书。执法人员现场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并拍照取证。3、对涉案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详见物品清单)。现场检查于2024年06月05日10时00分结束。
  2024年6月5日,我局按程序审核后批准立案,并指定由徐博文、龙震办理。
  2024年6月11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将5种抽样取证的涉案出版物送至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鉴定。
  2024年8月7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机构邮寄送达的湘新出鉴〔2024〕143号鉴定书1份和关于出版物鉴定情况的说明1份。
  2024年8月14日,胡云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
  现已查明,株洲市芦淞区云风文化教育书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区钟鼓岭书城第一层Z19号,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胡云风(身份证:********),主营书刊零售、文具、办公用品耗材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取证的“金手指中考密卷·中考模拟卷物理”等2种教辅资料、《植物大战僵尸2·恐龙漫画·恐龙与沙海王城》等3种图书,经鉴定“金手指中考密卷·中考模拟卷物理”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擅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当事人表示对鉴定结果已知晓,对涉案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并提供了进货清单、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经查证属实。按进货记录显示2024年按4折的价格进货24本,退货5本,销售记录显示按5.5折至6折的价格一共销售了19本。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12.16元,违法所得共185.68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4]180号)一份,证实线索来源;
  2、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1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实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3、编号为株文综抽字〔2024〕0000154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实证实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出版物的抽样取证过程;
  4、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编号为湘新出鉴〔2024〕143号的鉴定书1份及关于出版物鉴定情况的说明,证实涉案的“金手指中考密卷·中考模拟卷物理”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擅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5、经营者胡云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知晓了抽样取证的出版物鉴定结果,并对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6、经营者胡云风8月14日提供的进货清单4张,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各1份。①证实当事人的进货渠道为湖南知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②证实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出版物19本,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12.16元,违法所得为185.68元(详见附件);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应当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了说明、指认,并提供了进货清单、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经查证属实,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情形,可以对当事人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48项、154项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2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185.6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9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二、《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