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22号

发布日期:2024-07-29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志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14302003205482942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2号新华书店一楼左侧门面
  2024年1月17日10时01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王文(18020021103)、徐博文(1802002113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检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刷),该公司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对其他印刷品的留存样品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中一本《株洲市邵东商会新闻集锦(2021-2022年度合集)》是2023年5月8日委印,该印刷品内版权页印有“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没有标注准印证号,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该印刷品的具体情况,现场负责人称该印刷品只打样了一本。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对该印刷品样本予以抽样取证。3、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检查于2024年01月17日10时44分结束。
  因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现场仅发现一本《株洲市邵东商会新闻集锦(2021-2022年度合集)》,并未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当事人违法,因此执法人员未对该公司予以立案,但向市新闻出版汇报了相关情况。
  2024年3月18日,市新闻出版局开展了全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检查的行动,对全市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2024年3月28日9时45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王文(18020021103)、龙震(18020021111)出示执法证件后,会同芦淞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婷一起对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602号的株洲市邵东商会编印内部资料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该商会秘书长贺世明在现场陪同检查,经调查询问得知,该商会的内部资料名称为《株洲市邵东商会新闻集锦(2021-2022年度合集)》,是由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承印,工作人员当场提供了由其公司开具的支付印刷费用发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对该商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于2024年3月28日10时50分结束。
  2024年4月16日,为进一步核实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违规印刷的问题,执法人员在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株洲市邵东商会秘书长贺世明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4年4月17日和4月19日,受托人李慧(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工作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扫描件、印刷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印刷成本明细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两次接受询问调查,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进行情况说明。
  现已查明,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2号新华书店一楼左侧门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5482942)和印刷经营许可证(证号:(湘)印证字第4302020011号,经营范围是其他印刷品印刷)。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印刷的留存样品《株洲市邵东商会新闻集锦(2021-2022年度合集)》,经调查是由株洲市邵东商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200MJJ58517X2)委托该分公司制作目录、编辑页码、校对错别字并印刷1500册(后因其他原因改为付印200册),当事人李慧为承接株洲市邵东商会更多其他广告制作等业务,以低于市场价承接了该笔印刷业务。因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没有取得出版物印刷的行政许可,该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根据已获得的证据(支付印刷费用的发票打印件)与受委托人李慧的调查询问笔录,故违法经营额为2200元。因当事人提供的印刷成本明细中详细记录了各项成本的开销,故无违法所得。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洲市邵东商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200MJJ58517X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尹延波、受托人贺世明身份证扫描件各1份,证实贺世明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2、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5482942),印刷经营许可证(证号:(湘)印证字第4302020011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蔡志君、受委托人李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②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已取得其他印刷品的行政许可但未取得出版物印刷的行政许可;
  3、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编号为株文综抽字〔2024〕0000338号抽样取证凭证、编号为株文综物字〔2024〕0000713号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4、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编号为株文综改字〔2024〕000215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实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株洲市邵东商会的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5、株洲市邵东商会秘书长贺世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支付印刷费用的发票打印件1份,证实《株洲市邵东商会新闻集锦(2021-2022年度合集)》是由株洲市邵东商会委托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承印。
  6、株洲天智实业有限公司汇美分公司受委托人李慧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印刷成本明细1份,证实当事人:①存在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违规行为;②违法经营额为220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73项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7天(印刷);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