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16号
发布日期:2024-07-18信息来源:
当事人:芦淞区温莎堡歌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3MA7C1Q912A
经营者:陈亚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沿江南路
2024年4月17日22时0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聂晶(18020021117)、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芦淞区温莎堡歌厅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2、该场所共计38个包厢,经查实有6个包厢有顾客正在消费。执法人员立即指出该场所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3、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现场负责人何永昌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活动于2024年4月17日22时30分结束。
2024年4月29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4年4月29日,受托人贺世峰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芦淞区温莎堡歌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芦淞区温莎堡歌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7C1Q912A,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亚,经营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道沿江南路,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芦淞区温莎堡歌厅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受托人称因芦淞区温莎堡歌厅经营状况不好,在疫情期间处于关停状态,另在2023年底芦淞区温莎堡歌厅重新进行了装修直至2024年4月5日才重新营业,该场所开业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准备撤资,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4〕第000040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4〕第000025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三张;
2、株文综改字[2024]000221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3、芦淞区温莎堡歌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陈亚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受托人贺世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授权委托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5、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供的核查回复一份;
6、当事人提供的装修合同一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因芦淞区温莎堡歌厅经营状况不好,在疫情期间处于关停状态,另在2023年底芦淞区温莎堡歌厅重新进行了装修直至2024年4月5日才重新营业,该场所开业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准备撤资,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4年7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采取责令关闭方式予以取缔。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7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