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18号

发布日期:2024-07-25信息来源:

  当事人:芦淞区天使恋人主题影吧(经营者:彭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92430203MACE7DAM9D
  经营者:彭康
  住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沿江中路
  2024年4月18日16时05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陈俊懿(18020021113)、唐齐成(18020021138)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沿江中路的芦淞区天使恋人主题影吧(经营者:彭康)进行执法检查,场所负责人彭康在现场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检查结果如下:1、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场所内共有包厢10个,每个包厢内都设有投影仪、播放机、幕布电影播放设备。2、执法人员随机进入一包厢,在影片库内,执法人员发现存有《涉过愤怒的海》这部影片,而且能够正常播放。3、在场所内悬挂有价格牌,根据包厢大小和时间段有不同的价格,同时场所提供会员充值活动。4、据彭康介绍,场所经营模式为消费者到店后选定包厢并指定相关影片后,到包厢内进行观看即可,同时会提供零食、饮料等服务。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获取了现场照片,现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场所负责人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2024年4月18日16时40分现场检查结束。
  2024年4月24日,芦淞区天使恋人主题影吧经营者彭康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4月26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陈俊懿、唐齐成办理本案。
  2024年5月8日,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开具《关于查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函》。
  2024年5月9日,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复函,经查询,芦淞区天使恋人主题影吧(经营者:彭康)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现已查明: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著作权人的影片,存储在服务器内,供消费者进行点播观看,用于商业经营活动,降低了自身经营成本,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因无法查询涉案影片在当事人处的点播放映次数,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销售单据和账本,且观影收入和其他商品销售混杂一起,无法区分,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2.当事人未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经营单据和账本,且观影收入和其他商品销售混杂一起,无法区分,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05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彭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查询的复函》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和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彭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美团验券截图打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收费模式和经营性行为。
  5、《2023年度第十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截图打印件一份,证实《涉过愤怒的海》上映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相关权利人为霍尔果斯联瑞影业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对证据没有异议。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影片,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存储侵权影片的硬盘1个;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罚标准为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取缔该私人影院,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硬盘1个;2.罚款2000元。因不存在实体电影片,故不予没收电影片。
  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今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取缔该私人影院,决定给予警告,没收硬盘一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7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