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29号

发布日期:2024-06-28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荷塘区德尔惠网络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2MA4LE9UJ0T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光辉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XXXXX
  2024年06月05日15时45分至2024年06月05日16时1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毛炜勋(18020021104)、聂晶(18020021117)、袁野(180200211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市荷塘区德尔惠网络会所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共有89台机器,有42台电脑正在计费上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收银机未启用“文旅安监平台”软件,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拍照取证;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6月6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网吧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毛炜勋、袁野办理本案。
  2024年6月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光辉委托张旭超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张旭超承认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4〕000021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微信小程序文旅市场安全监管平台后台截图1张,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情况;
  2.被委托人张旭超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LE9UJ0T)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光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张旭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被委托人的代理资格;
  3.被委托人张旭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属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表现情形:“首次被查处的”。处罚基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6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