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20号

发布日期:2024-05-30信息来源:

  当事人:芦淞区星世纪电玩台球中心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3MA4LQCA874
  经营者:唐建平
  住所: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路118号七星潮流购物公园负一楼
  2024年5月7日15时20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黄松寿(18020021108)、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芦淞区星世纪电玩台球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有证经营;2、该场所内有顾客在消费,未发现有未成年人在消费娱乐;3、经核对该场所内的部分机型发现:大魔术师游艺机2台(1台3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黄金堡游艺机1台(6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城堡精灵游艺机1台(4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币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守护者联盟游艺机1台(6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未发现超级玛丽、抓鬼特工、马戏团、梦幻西游、魔术师等机型。执法人员当即指出该场所的违规行为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笔录;2、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3、拍摄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张醴洲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活动于2024年5月7日16时11分结束。
  2024年5月9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4年5月9日,受托人张醴洲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芦淞区星世纪电玩台球中心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事实。
  2024年5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芦淞区星世纪电玩台球中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QCA874,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唐建平,经营地为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路118号七星潮流购物公园负一楼,经营范围为电子游戏活动、台球服务;食品、饮料、工艺品、玩具、日用百货销售,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
  2、经现场核查查实该场所内:大魔术师游艺机2台(1台3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黄金堡游艺机1台(6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城堡精灵游艺机1台(4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币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守护者联盟游艺机1台(6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上述四种机型的实际操作玩法与扫码查询结果存在出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4〕第000041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4〕第000026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四张;
  2、芦淞区星世纪电玩台球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唐建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受托人张醴洲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授权委托书一份;
  4、受托人张醴洲的询问笔录一份;
  5、芦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的回复函一份;
  6、涉案机型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二张。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场所内设置的大魔术师游艺机2台(1台3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黄金堡游艺机1台(6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城堡精灵游艺机1台(4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币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守护者联盟游艺机1台(6座),扫码查询结果为出彩票类,实际为双出(出彩票或出币)玩法。上述四种机型的实际操作玩法与扫码查询结果有出入,与株洲市芦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的回复函的情况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设置的上述五台机型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第24项规定的“设置3台以上10台以下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一般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100元。     
  2024年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5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