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发布日期:2024-03-28信息来源:
当事人: 谭泽云
住址: 湖南省茶陵县XXXXXX
2024年2月28日15时25分至16时34分(以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网站为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廖志群(18020021119)、卢艺波(18020021129)根据日常网络巡查发现的线索,对0731dj.com进行了远程勘验。勘验发现,该网站名为“湖南0731DJ网”,网页内多处显示有“站长:谭泽云”“客服137XXXX5022”“QQ客服85XXXX088”“联系邮箱:85XXXX088@qq.com”等信息,网站内设有湖南DJ串烧站、湖南单曲站两大板块,分别上传了大量DJ串烧类音乐、流行单曲,并提供会员注册、试听、上传、下载等功能。网站首页投放有3处广告,另见有多处空白招租广告位;网站首页及歌曲播放页面均提供有打赏功能,“赞助名单列表”中显示有2017年3月的打赏记录共8条,金额2-10元不等,共计54元,执法人员使用微信扫描赞赏码后,成功向微信名为“*湘巴佬*”的用户打赏1元;执法人员注册账号登录后进入“会员中心”,点击“签到领金币”后成功领取2个金币,并成功下载了歌曲《DJMeng-2017最好听迷幻外文酒吧舞曲终极版》《丁丁佰汇-2021精选经典全中文RNB极品慢摇大碟》,每首歌曲下载扣币1个,该两首歌曲均能正常播放,再次下载其他歌曲时提示“您的当前金币不够,请先充值!”。点击“充值”后弹出界面有“加客服微信:137XXXX5022进行充值。”点击“充值”后新页面显示维护中。首页底部显示有“网络备案号:湘ICP备18016272号”等内容,页面中未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门为互联网而产生的网络音乐娱乐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0731dj.com备案信息;登录查询网(www.ip138.com)查询0731dj.com服务器IP地址,显示为103.43.188.3,网站服务器在中国香港。经查询,网站主页上公示的备案号“湘ICP备18016272号”备案信息为:主办单位名称:谭泽云,网站域名:0731js.com。经向株洲市委网信办协查,发现0731js.com主办者姓名:谭泽云,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3912,电话号码:137XXXX5022,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XXXXXX。执法人员使用KK录像机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录屏,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取证。
2024年3月5日,经法制部门审核,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廖志群、卢艺波办理本案。
2024年3月9日,当事人谭泽云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其现场演示以管理员的身份登录了0731dj.com网站后台,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了录像、截图取证,并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4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通过用户上传、自行下载上传、介入的方式,在其主办的0731dj.com网站服务器中上传了DJ串烧类音乐916首、流行单曲176首,提供上传、试听、下载等服务,并通过投放广告、接受打赏、下载扣金币、充值的方式获取利益,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通过调取0731dj.com网站后台数据,发现网站注册会员75人,DJ类歌曲下载记录69条(每首扣币1个),充值记录34条(其中33条交易失败,1条10元的交易成功),鉴于当事人也没有完整的网站财务记录,且考虑到后台充值记录等数据可以修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其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难于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经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验证,未发现当事人在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相关行政处罚记录,此次违规属于首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接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株)文远勘字〔2024〕001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一份及远程勘验截图49张,证明当事人主办的0731dj.com网站情况以及执法人员远程勘验取证情况。
2.当事人谭泽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谭泽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现场照片及网站后台截图共19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电脑以管理员身份登录0731dj.com网站后台操作的过程。
5.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文书的方式。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无行政处罚记录,此次违规属于首次。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对证据没有异议。本机关法制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首次被发现的,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024年3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85XXXX088@qq.com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今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现责令你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或通过湖南非税收缴服务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