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3〕F-000147号
发布日期:2023-12-12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星尚歌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11MACCC9JY9B
经营者:刘兴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滨江商业休闲广场2栋105号
2023年10月24日3时48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锦(18020021118)、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市天元区星尚歌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计29个包厢,有2个包厢有顾客在消费。2、该场所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拍摄现场照片;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于2023年10月24日4时05分结束。
2023年 10月27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3年 11月1日,受托人刘冬林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株洲市天元区星尚歌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3年12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株洲市天元区星尚歌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3〕第000139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3〕第000100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经营者刘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
3、受托人刘冬林的居民身份证一张、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4、株洲市天元区星尚歌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受托人刘冬林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株洲市天元区星尚歌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5、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供的回复函,证实当事人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6、当事人受托人刘冬林提供的2023年9、10月份的收款和支出明细,证实2023年8、9月份的利润总额为4813.74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因该场所从2023年9月开始营业,只能提供9月和10月份的营业数据的书证,其中9月份收入合计37231元,支出总合计39761.26元,亏损2530.26元;10月份收入合计42929元,支出总合计35585元,获利7344元;合计获利4813.74(7344-2530.26)元。
2023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3〕F-00014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采取责令关闭方式予以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13.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2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