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3〕F-000161号

发布日期:2023-12-14信息来源:

  当事人:荷塘区天娱泓瑞量贩KTV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02MA4PW72B3H
  经营者:张松青
  住所: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327号建富大酒店二楼
  2023年9月12日20时28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周淼(18020021112)、王锦(18020021118)、肖雄(1802002114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荷塘区天娱泓瑞量贩KTV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中,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共有15个包厢。该单位现场负责人黄东杉全程陪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所有歌曲通过阳光视翰系统云端点播,执法人员通过该系统先后点播了王力宏(在梅边、春雨里洗过的太阳、龙的传人、Julia、大城小爱、花田错、唯一)、庾澄庆(春泥、大眼睛、我最摇摆、情非得已)、蔡依林(说爱你、野蛮游戏、海盗、布拉格广场、好想你、假面的告白、倒带)、曹格(世界唯一的你、单数、掌纹、刮目相看)、张信哲(白月光、爱如潮水、别怕我伤心)、陈淑桦(情关、梦醒时分)、光良(童话)、李玟(完整、刀马旦、伊甸园、不变的诺言)等32首歌曲。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点播歌曲的音乐版权授权证明,负责人不能当场提供。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播放的音乐进行全程录音录像;3、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活动于2023年9月12日21时52分结束。
  2023年 9月19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3年 11月1日,受托人黄东杉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确认荷塘区天娱泓瑞量贩KTV店违法经营的事实。
  2023年12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与举报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拖欠著作权使用费,经举报人催告后仍不履行。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包厢内现场取证的32首歌曲(详见现场点播系统照片)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歌单进行比对,确定在歌单汇总表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荷塘区天娱泓瑞量贩KTV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株文综检(勘)字〔2023〕第000138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调通字〔2023〕第000079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经营者张松青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
  3、受托人黄东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4、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督办函一份,证实案件来源。
  5、受托人黄东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6、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侵权证明资料,证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7、现场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执法人员的整个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与举报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协议,后当事人拖欠著作权使用费,经举报人催告后仍不履行。根据国家版权局(国权办[2006]43号)复函的指导性意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该点歌系统通过网络云端点播,视为没有器材,不适宜没收。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3〕F-00016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