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3〕F-000093号
发布日期:2023-12-12信息来源:
当事人:丑源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12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湘江村国岭组001号附2号
2023年9月19日11时25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锦(18020021118)、肖雄(18020021143)根据线索举报湖南弘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出售演出门票,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对湖南弘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负责人李立如表示对售卖门票的事情不知情且公司未代理太湖湾音乐节的售票业务。后经查证系该公司已离职员工丑源在工作交接期间用公司工作手机私自售卖了一张门票给举报人。执法人员在湖南弘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检查之后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2、对现场负责人手机中相关图片拍照取证;3、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于2023年9月19日12时35分结束。
2023年9月25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王锦、肖雄办理此案。
2023年9月26日,该公司负责人李立如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在询问中李立如否认公司出售演出门票的事实,指认是公司员工丑源的个人行为。后李立如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丑源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丑源承认售票行为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自己不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丑源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丑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3〕000138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五张,株文综调通字〔2023〕000079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情况。
2、受托人李立如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11MA7KB6LU3R)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者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受托人李立如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湖南弘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出售演出门票的事实不知情,售票行为与公司无关。
4、当事人丑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5、当事人丑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承认私自售票的事实,与湖南弘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关。
6、当事人退款给举报人的手机截图四张,证实没有违法所得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本案中因当事人系个人售票行为,没有演出器材,且已将购票款退还给举报人,故无违法所得,不存在没收的情况。当事人及时认识到错误,将预售演出门票全额退还给举报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3年12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3〕F-00009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2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