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3〕F-000071号

发布日期:2023-12-21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0062219702R
  法人代表:贺志华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金轮时代广场1栋706号
  2023年6月29日21时30分至2023年6月29日22时30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聂晶(18020021117)、王锦(180200211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市天元区未来云MALL中1楼1002、1003商铺天元区贰麻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组织乐队进行演出,演出活动中男女歌手演唱了《花海》、《天下》、《小镇姑娘》等歌曲,现场负责人谌玲利(店长)在场。执法人员询问谌玲利是否到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谌玲利无法当场提供审批手续。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贰麻餐饮店的驻唱活动由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承接负责向文化部门进行报批手续。2022年10月19日天元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编号430211512022000081),演出场所位于株洲市未来云1楼1002天元区贰麻餐饮店,演出场次206场。因疫情原因,当事人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演出的时间、场次未重新报批,其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
  2023年7月4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王锦、肖腾波办理本案。
  2023年 7月3日和8月23日,天元区贰麻餐饮店受托人陈思两次接受调查,确认天元区贰麻餐饮店与株洲市风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关系以及6月29日21时30分天元区贰麻餐饮店有演出活动的事实。
  2023年8月3日,当事人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贺志华接受调查,确认了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贰麻餐饮店的合作关系,且作为责任主体变更演出的时间、场次未重新报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变更演出时间、场次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株)文检(勘)字〔2023〕第000131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3〕第0000958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贺志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当事人主体身份及个人行政责任能力;
  3、天元区贰麻餐饮店委托人胡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陈思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双方的委托关系及个人行政责任能力;
  4、受托人陈思的两份询问笔录,证实贰麻餐饮店与株洲市风尚传媒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以及6月29日21时30分在贰麻餐饮店进行了营业性演出活动;
  5、当事人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贺志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贰麻餐饮店与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以及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此次营业性演出的责任主体单位;
  6、株洲市风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贰麻餐饮店签订的合同一份,证实双方的合作关系。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变更演出时间、场次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当事人变更演出时间、场次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31项的裁量阶次首次被查处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3〕F-00007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2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