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文综罚字〔2023〕F-000083号

发布日期:2023-11-28信息来源:

  当事人:天元区快乐岛全能儿童乐园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11MABXN0N41G
  经营者:胡本忠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珠江南路599号神农太阳城二层A224号
  2023年8月24日19时55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任晓磊(18020021130)、王锦(180200211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元区快乐岛全能儿童乐园检查,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计有83台游戏游艺设备,均能正常使用。2、该场所前台悬挂有《营业执照》,但无法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拍摄现场照片;3、对现场负责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3年8月24日20时10分结束。    
  2023年8月30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王锦、肖腾波办理本案。
  2023年9月1日,受托人肖初阳到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肖初阳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天元区快乐岛全能儿童乐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株)文综检(勘)字〔2023〕000136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3〕0000783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实当事人的营业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取证情况。
  2、受托人肖初阳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11MABXN0N41G)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投资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3、受托人肖初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承认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株洲市天元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的函,证实2023年8月24日天元区快乐岛全能儿童乐园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5、当事人天元区快乐岛全能儿童乐园提供的2023年1月至8月的营收明细表,证实违法所得为2012.6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至8月的营收明细表,其中1月利润为991.2元;2月亏损1221.8元;3月亏损2791.8元;4月利润226.2元;5月亏损2991.8元;6月亏损844.8元;7月利润4654.2元;8月利润3991.2元;总利润2012.6元,故认定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24日被查处之日违法所得为2012.6元。
  2023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3〕F-00008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采取责令关闭方式予以取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1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株洲黄河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1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