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文综罚字〔2023〕F-000153号

发布日期:2023-11-23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市芦淞区玩皮斯娱乐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03MACT0JDXXL
  投资人:潘群毅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沿江中路8号大汉希尔顿5栋A座2603号
  2023年11月13日21时40分,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锦(18020021118)、肖腾波(1802002114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株洲市芦淞区玩皮斯娱乐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尚无顾客在消费,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2、拍照取证;3、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活动于2023年11月13日21时47分结束。  
  2023年11月13日,经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我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王锦、肖腾波办理本案。
  2023年 11月15日,受托人唐誉接受调查。在询问中唐誉承认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事实,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株)文检(勘)字〔2023〕第000146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株文综调通字〔2023〕第000103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时的照片二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取证过程。
  2、投资人潘群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
  3、受托人唐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委托书一份,证实个人身份及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4、株洲市芦淞区玩皮斯娱乐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受托人唐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株洲市芦淞区玩皮斯娱乐馆的主体资格及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被查处当日无顾客在消费视为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及时整改的情节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编码第5项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株)文综罚告字〔2023〕F-00015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1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