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11-28信息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三条 管意识形态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市场必须管安全,管活动赛事必须管安全,管文体场馆必须管安全,管日常工作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单位领导,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问责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包括:
(一)做好机关及各二级单位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各二级单位排练、训练场所安全管理。
(二)做好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市级公共文体场馆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好各级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场馆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行社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做好本系统主办承办的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及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市消安会,以及省厅局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及各二级单位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局机关及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每年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及时解决问题。
第九条 局机关及各二级单位要实行巡查制度。局领导实行季度巡查制,并填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各二级单位要相应制定巡查机制,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及各承担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关科室,要把对管理相对人的安全生产定期巡查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并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
第十条 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至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领导汇报,如有需要可由相关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第十一条 本系统主办承办的各文化旅游活动、体育赛事,需要有专人拟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局《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要求,分类及时报告,并迅速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队。
第十三条 局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将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四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问责。有以下情形的,将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按要求进行约谈。
(一)未按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制度,且经多次告知无效的。
(二)半年以上工作台账没有记录,经上级巡查,发现有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所列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
第十五条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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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带队领导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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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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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月日时至月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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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所在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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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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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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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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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意见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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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
责任部门跟踪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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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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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内容填写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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