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09-16信息来源:体育局

一、站、点性质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互相间没有组织关系,也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
二、建立原则
(一)遵循“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三、建立条件
(一)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站、点名称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
规模较大的称活动站、规划较小的称活动点,由各地酌情自定。
五、站、点负责人
任意条件: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组织能力。
站、点负责人均称主任。一般设一人,规模较大者可设正、副各一人。
站、点负责人由站、点练功群众推选,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共候选人须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六、申报
由站、点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定《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
七、审核

活动站、点场所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活动站、点建立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所在场地管理单位主要是场地条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人民政府主要是负责人情况。

八、注册

县(含省级市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审查的重点是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

九、培训
活动站、点建立前,其负责人和辅导员须经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行使职责。

十、收费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以赢利为目的。参加活动人员缴纳费用应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十一、活动内容

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内容,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气功组织的功法目前不得在站点内习练,其它功法,只要不打原功法标识、取消原功法组织、不宣传唯心主义和有神论,允许在活动站点内习练。
十二、日常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管理。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练功站、点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十三、有关规定

(一)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正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行私自建立,违者将依照《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化标识。

(三)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类似的“传功讲法”活动。
(四)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五)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出售“信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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