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5信息来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各县市文体广新局、“扫黄打非”办公室、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各有关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广播电视台、各有关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新出联[2012]13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12]46号),以及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株洲市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市纪委驻市文广新局纪检组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打击真假记者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新出联[2012]13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12]46号),以及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对新闻记者的管理,严格规范新闻采编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假记者的非法采访活动,严肃查处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搞有偿新闻,严肃处理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新闻违法活动,坚决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切实保护新闻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权益。

  三、组织机构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为新闻出版与版权科、媒体宣传管理科、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市文广新局党组 书  记、局   长  吴安浩

  副组长:市文广新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马建平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周煦惠

              市文广新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陈太明

  (二)办公室成员

  市文广新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胡   勇  (电话:28686240)

  市文广新局媒体宣传管理科科长            张小苗 (电话:28686270)

  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与版权科科长         高   凌  (电话:28686257)

  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谢云泉  (电话:28686267)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至8月15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 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2012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采编人员就以下7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7月10日之前报主管、主办单位审核。

  1.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等问题;

  2.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公关公司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

  3.本单位新闻记者是否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是否在上述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

  4.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刊载广告问题;

  5.本单位是否存在因刊载正面新闻报道或不予曝光负面新闻而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问题;

  6.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

  7.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参与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

  (二) 各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纠正报刊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问题(2012年7月10日至8月1日)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主办单位在主管单位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全程监督所属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自查自纠工作,审核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核。

  各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认真履行对所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组织所属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所属报刊、广播电视记者站的工作情况,督促各新闻媒体认真自查、严肃整改,审核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各新闻媒体将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后的自查自纠报告,于7月25日前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传真:28686234)。

  (三) 组织开展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专项行动(2012年8月1日至8月10日)

  各级文体广新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发布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广泛宣传境内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必须持新闻记者证采访的管理规定。针对煤炭、医疗、食品等事故多发行业和城市郊区、乡镇等案件高发地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新闻违法活动的主要特点、防范办法和核实记者身份的方式方法。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举报问题,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和群众支持,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壮大声势、营造氛围。

  各级文体广新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新闻记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假媒体、假记者、假记者站的案件,由“扫黄打非”部门立案查办。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好信访督办、案件协调工作。

  各级文体广新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核查新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程序收集录音、录像、收据等相关证据,做好调查询问笔录,确定具体行为的性质分类处理。对持假证件违规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依法收缴证件,做出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查实的新闻采编人员违法案件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根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及国家广电总局,依法做出限业或禁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部整顿

  各有关新闻媒体及其采编人员要认真对照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自觉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坚决清退存在不良行为的采编人员。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建立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机制。要在网站上长期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的名单、职务,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公布核查处理结果。

  (二)强化管理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职,监督报刊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所属报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新闻媒体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屡次出现记者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管单位要依法追究新闻媒体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

  (三)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把严查“新闻敲诈”和有偿新闻与开展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规范新闻采编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纠风部门、公安机关的支持,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监察室将对重点地区的工作部署、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严格审核各新闻媒体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对发现违规问题,而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纠正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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