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广电局《关于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4信息来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广播影视事业迅速发展,全省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过分强调收视收听率,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节目低俗媚俗现象、新闻负面报道过于集中的问题时有发生。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电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方向问题不含糊、立场问题不动摇,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为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工作原则。引导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正确处理好意识形态属性和商品属性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按照“管出秩序、管出发展、管出效益”的基本要求,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把群众喜欢不喜欢、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认可不认可作为评价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最终标准。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
在新的管办格局下,全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由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重大宣传工作。
市、县两级文广新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闻宣传管理和监督职责。市、县文广新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将宣传管理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切实履行宣传管理职能,确保导向正确。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宣传部的支持,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视听监评机构。研究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宣传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宣传管理长效机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逐级向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市州文广新局因机构编制问题不能开展有效宣传管理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省局。
三、继续完善和实施以“报告、报批、报备”为核心的“三报”制度
(一)报告事项
1、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委宣传部的总体部署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具体要求,及时布置、安排阶段性的新闻宣传。对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以及灾害、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及时报告省委宣传部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按照省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安排实施。
2、广播电视节目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广播电视节目中存在严重导向错误的;
(2)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失误的;
(3)广播电视节目中存在严重低俗化问题的;
(4)因重大技术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监听监看中心提出的监评意见,各相关媒体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并适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报批事项
1、本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省外、境外媒体合作开办栏目,或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广电总局审批。
2、地方性媒体、都市类媒体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确有需要的,须逐级上报省委宣传部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
3、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上报内容包括:直播节目主要内容、方案、备播延时措施、节目负责人、播控和技术负责人等)。
市州、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报市州文广新局审批,并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
4、省级上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初审,并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如在境外设立赛区,须向国家广电总局单项报批。
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地面频道举办本行政辖区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
5、邀请境外嘉宾、主持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境外嘉宾主持人管理规定,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查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三)报备事项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新开办、变更、撤销栏目或节目的,须报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2、省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在黄金时段开办或变更、撤销节目、栏目的,按国家广电总局相关文件要求,须提前70天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由其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3、省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的综艺娱乐类、涉案涉法类、谈话故事类节目的题材和嘉宾(涉外嘉宾另按程序报批),由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
4、省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形态,须提前70天将境外制作机构的背景、节目模式、节目内容等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由省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5、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举办大型活动、重大报道、重要娱乐节目,制作重大题材的政论节目、纪录文献片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策划方案、主创人员、嘉宾资料、项目负责人等)。
6、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电视剧另有规定),须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省局将对境外制作机构的背景、节目模式、节目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定期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形态的情况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7、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跨地区合作开办栏目或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经同级文广新局审批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为确保导向正确,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三审制”,影视文艺节目“重播重审制”,综艺娱乐类、涉案涉法类、谈话故事类节目“题材嘉宾审批制”等相关制度。同时,要明确各级导向把关责任人,从节目生产源头和过程上切实把好导向关,决不能缺位和走过场。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台帐,做到有据可查。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能,大胆管理、科学管理、依规管理和有效管理,做到“既管得住、又管得好”。要针对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同时在重要时段、重要节点,围绕中央和省里中心工作的宣传,适时开展督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责令整改和通报。对于管理缺位、处置乏力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导向无小事、导向金不换”的意识,切实加强自律,严把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着力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引导力和传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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