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流程表
发布日期:2012-11-09信息来源:体育局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株洲市 县(市、区): 填表单位(公章): 株洲市体育局 填表日期:2012-6-27
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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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0200 006170326 A 2 01 00 |
子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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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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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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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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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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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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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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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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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发布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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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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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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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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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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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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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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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8-10条。 第8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有合法身份。 第9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辅导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4、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0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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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管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体育市场管理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体育局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株洲政务网上予以公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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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体育局纪检监察组0731-28687905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731-28687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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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500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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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乘2路 T2路 T28路 T40路至黄河路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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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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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31-28687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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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王晓萍 0731——28687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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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http://www.zzspor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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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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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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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即时个工作日 |
□是 ■否 |
佘超贤 |
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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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佘超贤 |
局体育市场管理科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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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
1个工作日 |
□是 ■否 |
王晓萍 |
局体育市场管理科 |
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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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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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佘超贤 |
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科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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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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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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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市体育局市场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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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证明书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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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活动时间相对固定、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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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辅导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社会辅导员证书 |
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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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
其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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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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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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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郑剑 填报人(签字):佘超贤 联系电话:0731-28687907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