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9信息来源:体育局

株洲市体育局文件

株体字[201128

关于印发《株洲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合法性,避免盲目执法、越权执法,局制定了《株洲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株洲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株洲市体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3、《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4、《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

行政法规

2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

2009.10.1

地方性法规

3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12.1

政府规章

4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

2008.9.1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许可(共1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处罚(共5)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4、经营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5、公共游泳场所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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