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8信息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现将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19年7月1日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9〕4号)要求 ,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于2019年7月底,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牵头部门:执法监督科,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市场管理科、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广播电视科、办公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1.强化事前公开。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按照“四级四同”(“四级”为国家、省、市、县,“四同”指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相同)和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按照“三级(省、市、县)四同”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做好事项引用和实施清单填写。(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底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对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动态管理。(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场管理科、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广播电视科、执法监督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政务服务窗口要于2019年8月底前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

  3.加强事后公开。一是接受社会监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布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二是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工作细则,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以及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改机制。三是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上报株洲市人民政府和省厅局。(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牵头部门:执法监督科,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本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文本应严格按照省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应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体现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是行政执法决定的有力证据和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2019年8月底前,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编制《行政执法音像事项记录清单》。(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一是明确音像记录使用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和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二是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按照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三是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4.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合法有效重大执法决定的关键环节和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在执法案卷中具体体现。(牵头部门:执法监督科,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1.审核主体。执法监督科(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2.审核范围。根据《湖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于2019年10月底前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单位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等。在执法监督科完成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执法监督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执法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

  4.审核程序。2019年8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要求、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5.审核责任。本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执法监督科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

  2019年7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

  2019年7月31日前对本单位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执法公示平台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为全面执行“三项制度”打好基础。(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

  (二)专题培训

  将有关制度编辑成工作手册,并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推动工作落实。(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

  (三)全面推行

  2019年9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牵头部门:执法监督科,责任科室:所有执法业务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杨小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并作为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汪正祥任常务副组长,副局长邓斌贵、马建平、成小兵、席道合、汪正祥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小组成员,定期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督查和指导。(责任部门:执法监督科)

  (二)加强宣传引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部门:执法监督科,责任部门:行政审批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信息宣传中心、科技科)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水平、执法素养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部门:局机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附件:1.《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1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执法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执法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本局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本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本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等工作,执法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后,由局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第七条本局的政府门户子网站是本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二章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八条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以及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信息,执法承办机构要主动进行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即执法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公地址以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执法权限信息,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职权的范围。

  (三)执法依据信息,即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四)执法程序信息,即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以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

  对行政许可等信息应当编制服务指南,通过政务服务中公示栏、服务窗口、政府门户网局子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五)执法清单信息,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事前公开的事项范围。

  (六)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即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告知、说明理由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或者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第十一条本局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科,应当按要求在驻政务中心窗口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四章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局子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决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主要事实、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主要信息。

  第十四条执法承办机构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时,应当明确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五条本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各执法承办机构上年度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局办公室(信息中心)、执法监督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执法承办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程序启动阶段的记录

  第六条本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七条本局执法承办机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员或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内容进行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本局执法承办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经审查,对投诉、举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本局执法承办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启动行政检查的,应当对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以及抽查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三章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十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

  (九)举行听证的情况;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有关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执法承办机构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及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举行听证、证据保全、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调查取证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对执法现场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完整反映在记录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言语、行为情况,并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始音像记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音像记录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中断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音像记录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公证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记录。

  第四章审查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三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情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经专家论证或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者评审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应当留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进行记录。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对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十八条本局依法须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达情况进行记录,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

  第十九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采用邮政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在邮寄单上记录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一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情况,并同时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留置送达情况。

  第二十二条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执法承办机构还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催告情况、决定送达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与执行情况等进行记录。

  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记录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异议时间、行政执法机关对异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同时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六章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资料的保存、使用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八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管管理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记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记录信息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条对拟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告知当事人,并按照视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为光碟并附文字说明,标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二条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者保管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执法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局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本局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报送执法监督科进行审核,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情况;

  (三)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

  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五)调查终结报告;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建议,以及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的,执法监督科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经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执法监督科不予受理。

  第七条执法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合理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情况。

  第九条执法监督科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拟作出的处理意见适当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或者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五)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集体讨论意见。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依法移送意见;

  第十条执法监督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执法监督科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执法监督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执法监督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执法监督科审核后,还应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执法监督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种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1

行政许可

  适用听证程序的

2

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

行政处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4

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5

行政处罚

  金额5万元以上的罚没款

6

行政处罚

  需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的复杂疑难案件

7

行政强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8

行政强制

扣押财物

9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10

其他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1

其他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关注度高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2

其他

  制订或修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和清单

13

其他

  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才可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4

其他

  局领导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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