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9-11-28信息来源: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执法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局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本局具体负责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报送执法监督科进行审核,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情况;
(三)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
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五)调查终结报告;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建议,以及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的,执法监督科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经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执法监督科不予受理。
第七条执法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合理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情况。
第九条执法监督科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拟作出的处理意见适当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或者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五)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集体讨论意见。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依法移送意见;
第十条执法监督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执法监督科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执法监督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执法监督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执法监督科审核后,还应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执法监督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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