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23信息来源:
一、组织实施
(一)成立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2.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受理和组织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承担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除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外,其他都应公开,局信息中心负责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在局网站上公开;视情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公开程序
1.审核。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核实拟公开信息,报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还应报局领导批准;
2.公开。需在局网站公开的,送办公室予以上网。其它形式公开的,由提供信息科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完成。
3.更新。信息更新由科室及直属单位负责。程序是: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或废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办公室下网,更新的信息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三、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法规科受理,并组织答复。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处理程序
1.政务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形式审查;
2.各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对申请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相关资料;
3.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审查;
4.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5.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承办科室回复申请人。
(三)依申请回复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科室及直属单位应经局信息中心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一)局信息中心应在局网站上设置并开通“政务公开”或“阳光政务”等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咨询。
(二)局信息中心负责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株洲市文旅广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