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5-12-16信息来源:

  一、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查。

  三、政务公开审查程序

  1、对具体公开的政务事项,应由承办科室(单位)进行初审,再经科室分管领导复审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査批准后予以正式公开。

  2、政务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3、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得对外公布。

  4、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开公布实施。

  四、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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